最高10萬,臨沂發(fā)布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
我市印發(fā)了
《臨沂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暫行)》
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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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臨沂市近日正式印發(fā)了《臨沂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暫行)》(以下簡稱《辦法》),旨在通過設立舉報獎勵機制,及早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辦法》的印發(fā),是臨沂市積極響應國家關于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相關政策,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的重要舉措?!掇k法》明確規(guī)定了舉報獎勵的適用條件。舉報人需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且舉報內容有利于案件查處工作,同時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此外,舉報人應提供真實姓名和聯(lián)系電話,以便后續(xù)獎勵的發(fā)放。若舉報人不提供真實姓名,則只適用實物獎勵。
在獎勵標準方面,《辦法》設定了常規(guī)獎勵、一案一議獎勵和特別獎勵三類。常規(guī)獎勵根據舉報線索的質量、非法集資案件的性質、涉案金額和社會影響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而言,舉報線索經甄別篩選采用后,可先給予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現(xiàn)金或相當價值的實物獎勵;若被舉報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則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給予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若涉嫌犯罪,則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一給予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并在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后先行給予30%—50%獎勵,待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再發(fā)放剩余獎勵。
對于重大案件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辦法》還設立了一案一議獎勵機制,最高獎勵金額可達10萬元。這一機制旨在鼓勵舉報人提供更高質量的線索,以協(xié)助有關部門查處重大非法集資案件。
此外,《辦法》還特別強調了特別獎勵的適用情況。對于鎮(zhèn)街報送的社區(qū)網格排查線索、部門報送的行業(yè)組織排查線索以及金融機構報送的資金異動排查線索,若線索查證屬實,將給予每條1000元的獎勵,并通報表揚相關單位。
為確保舉報獎勵機制的有效實施,《辦法》還規(guī)定了嚴格的獎勵程序和監(jiān)督管理措施。
《辦法》的印發(fā),不僅為臨沂市打擊非法集資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也為公眾參與金融安全維護提供了明確的激勵機制,有助于構建全社會共同參與的金融風險防控體系。通過這一舉措,臨沂市將進一步強化金融監(jiān)管,維護金融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權益,促進經濟健康穩(wěn)定發(fā)展。
臨沂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及早發(fā)現(xiàn)案件線索,有效化解金融風險隱患,嚴厲打擊違法犯罪行為,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依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國務院令第737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切實做好防范和打擊非法集資工作的意見》(國辦發(fā)〔2024〕35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獎勵工作遵循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由各級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牽頭部門(以下簡稱防處非牽頭部門)組織實施,市委金融辦視情實施一案一議獎勵。
第三條 舉報獎勵可采取現(xiàn)金獎勵、實物獎勵等方式。
第四條 市委金融辦設立全市統(tǒng)一的非法集資網絡舉報平臺“金安舉報中心”和舉報電話(詳見附件),各縣區(qū)可通過書信、電子郵件、電話、網絡、傳真、來訪等途徑接受群眾舉報。
第五條 為方便案件查處,舉報人應優(yōu)先向非法集資人登記地或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相關部門進行舉報。
第六條 防處非牽頭部門及其他部門應主動加強政策宣傳,積極發(fā)動網格員、大學生村官、金融從業(yè)人員以及基層群眾自治組織、行業(yè)協(xié)會等參與監(jiān)測預警并將其納入獎勵范圍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原則,將舉報獎勵資金納入本級預算,統(tǒng)籌予以保障。舉報獎勵資金應??顚S?,并接受審計、監(jiān)察等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二章 獎勵條件及標準
第八條 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舉報人有明確的舉報對象、對舉報事實有基本的線索和證據;
(二)舉報內容有利于案件查處工作;
(三)舉報內容事先未被有關部門掌握。
舉報人應當提供真實姓名、聯(lián)系電話;不提供真實姓名的,只適用實物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舉報獎勵范圍:
(一)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人員在職責范圍內已掌握非法集資線索,其本人或授意他人進行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法事實與線索已被有關部門掌握的;
(三)舉報線索已進入處置程序,但對查明案件事實、追贓挽損等有推動作用的線索除外;
(四)舉報人涉嫌非法集資犯罪的(不包括集資參與人或投資受損人員);
(五)舉報人已因該舉報事項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認定為立功的;
(六)采用法律法規(guī)禁止的非法手段獲取舉報線索等其他不符合獎勵的情形;
(七)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及本辦法規(guī)定,或各縣區(qū)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不予給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 舉報獎勵的實施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由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最先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二)兩個或兩個以上舉報人聯(lián)名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勵由聯(lián)名舉報人集體或者委托授權人領取、自行分配。
(三)同一舉報人分別向多個部門、市內不同縣區(qū)舉報同一非法集資行為的,由案件主辦部門實施獎勵,不予重復獎勵。
(四)對跨市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不受市外是否給予獎勵的限制。
第十一條 對涉嫌非法集資行為的舉報獎勵,分為常規(guī)獎勵、一案一議獎勵、特別獎勵三類實施:
(一)常規(guī)獎勵。舉報獎勵的標準應根據非法集資案件性質、涉案金額和案件影響以及舉報人提供線索質量等因素綜合確定:
1.舉報線索經防處非部門甄別篩選采用,可先給予舉報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現(xiàn)金或相當價值的實物獎勵。
2.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被認定為行政違法的,在防處非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獎勵。
3.被舉報的非法集資行為涉嫌犯罪,按涉案金額的萬分之一,給予舉報人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獎勵。在公安部門立案偵查后,可先行給予30%-50%獎勵,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后,再發(fā)放剩余獎勵。
(二)一案一議獎勵。法院最終認定的涉案金額在5億元以上或在全國有較大影響的案件,可“一事一議”增加獎勵金額,最高10萬元。對于舉報線索符合上述1項的情形并給予獎勵的,不影響2、3項獎勵的實施,已發(fā)放的獎勵不予扣減;案件被處以行政處罰后,又轉入刑事訴訟程序的,在行政處罰環(huán)節(jié)已發(fā)放的獎勵應當予以扣減。
(三)特別獎勵。對于在日常工作中,鎮(zhèn)街報送的社區(qū)網格排查線索、部門報送的行業(yè)組織排查線索、金融機構報送的資金異動排查線索,不適用于常規(guī)獎勵,線索查證屬實的,由各級防處非牽頭部門給予每條1000元獎勵,發(fā)放至一線工作人員,并通報表揚相關單位。
第十二條 各縣區(qū)應結合當地經濟實力及防范處置非法集資工作需要,綜合考慮舉報線索的價值、涉及金額、社會影響等因素,細化獎勵標準。舉報獎勵標準可高于但不應低于本辦法所確定的獎勵標準。
第三章 獎勵程序
第十三條 受理舉報部門接到舉報后,應及時依法處置,并建立舉報受理檔案,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涉嫌非法集資舉報事項,應自受理舉報線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
第十四條 防處非牽頭部門對舉報線索進行甄別,認定為涉嫌非法集資的,應在受理舉報后20個工作日內,先期給予舉報人實物或現(xiàn)金獎勵。公安機關根據舉報人舉報予以刑事立案,認為符合本辦法舉報獎勵條件的,提出擬獎勵意見,報同級防處非牽頭部門履行獎勵資金審核、發(fā)放程序。法院做出生效判決后,防處非牽頭部門將后續(xù)擬獎勵內容、生效法律文書等,報部門負責同志審批,按規(guī)定實施獎勵、發(fā)放資金。
第十五條 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或實物。舉報人逾期未領取獎勵的,視為放棄獎勵。
第四章 監(jiān)督管理
第十六條 防處非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加強對獎勵資金申請、審批及發(fā)放工作的監(jiān)督管理。舉報獎勵檔案應包括舉報記錄、核查處理情況、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fā)放憑證等。
第十七條 舉報獎勵有關部門應嚴格執(zhí)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書面同意,嚴禁泄露舉報人姓名(名稱)、聯(lián)系方式、舉報內容和獎勵等信息,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或偽造舉報材料騙取、冒領獎金的,應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并退還已領取的舉報獎勵資金。
第十九條 舉報獎勵有關實施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受理、實施獎勵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各縣區(qū)應于每月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將本縣區(qū)舉報獎勵實施情況報市防處非牽頭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qū)防處非牽頭部門應依據本辦法制定本縣區(qū)非法集資舉報獎勵實施細則,并報市防處非牽頭部門備案。
各縣區(qū)在本規(guī)定印發(fā)前已施行的舉報獎勵辦法,與本規(guī)定沖突的,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包含本數。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實施,原《臨沂市非法集資舉報獎勵辦法》(臨金監(jiān)字〔2022〕9號)同時廢止。
非法集資咨詢及舉報受理方式
一、金安舉報中心小程序
二、市、縣舉報電話
市處非辦 8321728
市公安局 8102920
蘭山區(qū)處非辦 8313505
蘭山公安分局 7305749
羅莊區(qū)處非辦 8246287
羅莊公安分局 8345330
河東區(qū)處非辦 2932059
河東公安分局 8965595
郯城縣處非辦 6229177
郯城縣公安局 6153213
蘭陵縣處非辦 5120702
蘭陵縣公安局 5567428
沂水縣處非辦 2275015
沂水縣公安局 2269258
沂南縣處非辦 3226009
沂南縣公安局 3775515
費縣處非辦 5222196
費縣公安局 5807121
莒南縣處非辦 7218968
莒南縣公安局 7224178
蒙陰縣處非辦 4820626
蒙陰縣公安局 4818625
臨沭縣處非辦 6216696
臨沭縣公安局 6084140
平邑縣處非辦 4212086
平邑縣公安局 4883600
高新區(qū)處非辦 7958670
高新區(qū)公安分局 8102257
沂河新區(qū)處非辦 6011607
沂河新區(qū)公安分局 8102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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