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嚴查“炸街車”,還人民文明街風
6月9日晚22時許,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沂水大隊特勤中隊執(zhí)勤民警巡邏至轄區(qū)啟陽大橋時,發(fā)現橋上有一輛“炸街車”,該車沿啟陽大橋自西向東行駛,不時傳出巨大的發(fā)動機轟鳴聲。經現場檢查,該車排氣管進行了改裝和加裝,行駛時發(fā)出巨大轟鳴聲。駕駛員駕駛非法改裝車輛上路行駛且未隨身攜帶駕駛證,民警依法作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記1分、罰款550元的處罰,同時責令駕駛員將車輛恢復原狀。
5月12日14時許,臨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莒南大隊城區(qū)一中隊執(zhí)勤人員在轄區(qū)天橋路附近巡邏時,一輛摩托車轟鳴而來,執(zhí)勤人員依法將其攔截。駕駛員對車輛改裝的事實供認不諱,最終,該男子實施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未取得駕駛證、車輛未懸掛號牌、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合并處以罰款950元的處罰并責令將車輛恢復原狀。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fā)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機動車登記規(guī)定》第五十七條
擅自改變機動車外形和已登記的有關技術數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恢復原狀,并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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