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再取消、調整27項證明和蓋章類材料
根據(jù)《臨沂市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優(yōu)化政務環(huán)境工作方案》(臨辦發(fā)〔2017〕21號)要求,經(jīng)研究,臨沂市決定再取消、調整27項證明和蓋章類材料,這也是臨沂市2018年第一批取消調整的證明、蓋章類材料。
據(jù)了解,自2017年以來,臨沂市深化“減證便民”行動,此次又將同一人證明、無固定收入證明、重姓名證明等27項證明和蓋章類材料進行取消、調整。
《方案》要求,有關部門單位在行使行政權力、履行公共服務職能時,不得要求行政相對人出具已取消的證明和蓋章類材料,不得擅自增加辦事條件和蓋章環(huán)節(jié)。要繼續(xù)深化“減證便民”行動,嚴格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堅決落實“四個一律”原則,繼續(xù)梳理本部門單位證明、蓋章類材料,凡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的一律取消,能通過個人有效證照證明的一律取消,能通過申請人書面承諾解決的一律取消,能通過部門之間信息共享解決的一律取消。對無法律法規(guī)依據(jù),擅自增設不合法、不合理、不必要證明材料的部門單位,將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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